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10 11:26:00
本网讯 10月10日,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电监办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细则》界定,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为增量用电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交易电价包括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直接交易价格降幅不低于0.02元/千瓦时,其中目录电价大工业类别中单列生产用电降幅不低于0.06元/千瓦时,具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大工业输配电价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批复标准执行 (发改价格〔2009〕2871号),即:基本电价执行大工业基本电价标准,电量电价为0.096元/千瓦时,其中:220千伏及以上为0.066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081元/千瓦时。110千伏以下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价根据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变化额度等额调整。
损耗率 (甘价电力 〔2009〕296号):110千伏为2.99%、220千伏为2.21%。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现行电价标准。
来源:中电新闻网能源网 http://www.aeenet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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