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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出台 拟定于8月开始施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10 15:46:46 

导读: 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8月1日施行。

      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8月1日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电力建设和保护的原则,规定了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等内容;第二章为电力规划与建设,规定了电力发展规划要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规定了电力建设与其他工程建设相互影响关系处理;第三章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了保护措施和相遇关系处理,主要规定了电力设施产权人责任、危害电力设施的禁止性行为和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规定;第四章为海底电缆保护,这是我省立法首创,规定了海底电缆保护区,主要规定在海底电缆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第五章为电能保护,规定了电力供应与使用实行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的原则,供电企业保证电能质量、方便用户、连续供电义务、中止供电的事先通知义务、特殊情况下的中止供电、及时恢复供电,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及安全保障,禁止窃电行为、窃电量的计算等;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对不同的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针对新增加的电能保护内容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第六章为附则。
      据了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日渐健全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现行电力立法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和要求。2008年,经过部分省人大代表联名提议,省政府将《条例》列入我省2008年地方立法计划项目中预研项目。2009年,省政府进一步将制订《条例》列入我省2009年地方立法计划项目。2010年,省人大和省政府将《条例》列入我省2010年地方立法计划项目中条件成熟可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2011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将制订《条例》列为今年我省地方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条例》的出台,为保护电力设施,预防和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电网安全及正常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将为海南省电力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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