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4-09-02 09:30:53
《意见》明确,要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合理核定排污权,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试点地区可以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排污权;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要规范交易行为,控制交易范围,激活交易市场,加强交易管理。
编辑:王浩能源网 http://www.aeenet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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