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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能源局紧急发文宏观调控火电装机

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5-11-27 08:52:02 

      亚欧能源网讯:国家能源局、发改委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强调,火电项目和电网项目的核准权限下放后,“权利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强化”。其次,两部门提出做好项目优选工作,严格控制入选电力建设规划的燃煤电站项目,确保审批权“放而不乱”。 
   
  《通知》明确,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中确定了各地区规划期内电力需求预测水平、非化石能源开发目标、省(区)间电力送受能力、火电(含自备电站)建设规模及布局、电网发展总体方针及重点建设任务等。 
   
  其中,燃煤电站明确分年度总量控制目标和结构调整目标,电网发展明确跨区输电通道和配套外送电力规模、区域电网主网架、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任务。 
   
  省级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要在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指导下制定。电源方面重点明确本地区规划期内燃气电站、燃煤背压电站(含自备电站)的建设规模,以及燃煤、燃气、非化石能源电站的重点布局。电网方面重点提出330/220千伏及以下城乡电网建设任务,并对本地区750/500千伏电网建设任务进行补充完善。 
   
  省级电力发展规划要统筹地市级(县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编制的城市热电联产规划、计划单列市编制的电力发展规划。 
   
  将已纳入国家规划的电力项目形成各省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定期跟踪,以方便宏观管理。已纳入国家规划的电力项目,规划建设内容拟作优化调整,且不涉及总量控制目标、规划布局等重要事项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行组织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燃煤电站建成投产前,不允许控股投资方以牟利为目的进行项目转让。 
   
  《通知》提出,要严厉查处违规建设行为。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电力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实现纵横协同监管,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按照“谁核准、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对未按核准要求建设及未核先建行为,及时发现并责令整改。对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对于违规建设的火电项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予并网。 
   
  对违规开工建设的、不按审批内容建设的、以及前期工作及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行为,记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要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金融机构和社会公布。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对发生异常项目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及时予以警告,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实行项目限批,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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